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40224931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府 字第0940224931号令修正发布第2、3、5、6条条文及第5条条文之附表八、
第2条 建筑工程之起造人或承造人对于余土及混合物,应依本办法规定向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以下简称都发局)申报。
前项属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告范围之工程承造人,应依其规定径向台中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申报。
混合物在施工工地现场先行分类、分离或直接产生废弃物者,应依环保相关法规处理。
第3条 余土产出前,应检附下列书件申报:
一、台中市建筑工程余土处理计划书(如附表一)。
二、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数量签证负责表(如附表二)。
三、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处理切结书(如附表三)。
四、营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务中心申报系统工程基本数据表。
前项余土之合法收容处理场所以台中市、台中县、苗栗县、南投县、彰化县为限。处理场所位于本市辖区以外者,并需检附该处理场所合法营运证明文件或当地主管机关备查文件。
如申报地点之地质经钻探结果显示为卵砾石地质者,依第一项规定申报时,得加附钻探报告书。
第5条 建筑工程余土处理完成后,应检附下列书件申报:
一、台中市建筑工程余土处理完成勘查纪录表(如附表六)。
二、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载运处理证明(如附表八)。但依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申报,并经本府核准者,得免附。
三、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处理纪录表(如附表九)。
四、营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务中心申报系统流向月报表。
第6条 混合物处理完成后,应检附下列书件申报:
一、台中市建筑工程混合物处理完成勘查纪录表(如附表七)。
二、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载运处理证明(如附表八)。
三、台中市建筑工程剩余资源处理纪录表(如附表九)。
四、营建剩余土石方信息服务中心申报系统流向月报表。
前项书件得于申领使用执照时并案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