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94)北市工建字第09455085700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4)北市工建字第09455085700号令修正发布第10点条文十、领有使用执照之建筑物,二楼以上阳台加窗或一楼阳台加设铁卷门、落地门窗,且原有外墙未拆除者,免予查报。但建造执照所载发照日期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后者,其建筑物之阳台上加装窗户、铁卷门、落地门窗视为楼地板之增加行为,未经检讨建蔽率、容积率及相关 并领得建造执照者,一律查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