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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三年度国产电影片辅导金办理要点」

时间:2005-11-28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新影三字第0940521382Z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三字第0940521382Z号令修正发布第11点条文;并溯自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十一、辅导金相对投资金额之规定

获选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应自签约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本局及依第十二点第(一)款规定委托之信托业签订信托契约,并应自签订信托契约之日起四个月内,提拨所获辅导金相等金额之制片金,存入该信托业;但依第三点第三项第三款(新人导演组)获得辅导金之电影片制作业,得免提拨制片金。

未于前项期限内签订信托契约或存入制片金者,本局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并由候补企画案依序递补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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