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08-08-18

发文单位: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国邮发〔2008〕193号

发布日期:2008-8-18

执行日期:2008-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2.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3.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准确、工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

  4.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 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