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发[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2-22
执行日期:2001-2-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统称《仲裁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行仲裁 院起诉。“
三、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青岛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及时地裁决每一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在各区(市)、各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建立仲裁工作办事处,在相关企业建立联系点。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共同为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