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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10-3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2007〕85号

发布日期:2007-10-30

执行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切实做到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开经营领域

  (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经营领域。支持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等产业,进入现代物流、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促进资本向优势特色产业集中。支持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

  市场、 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对新开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当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登记,简化市场开办程序。

  (二)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支持服务外包、综合商社、国际保理、国际物流、非金融租赁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放开汽车租赁经营,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四)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 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五)支持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申请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有限合伙制等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支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设立企业。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法人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六)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 的企业外,一律实行简易检查。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减少年检要件,取消年检收费。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报工商年检免予提交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告知的情况,或企业自行申报的许证及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对前置许可进行审查。除有涉案未结、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的企业外,一律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三十)试行企业注册官制度。选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经考评和聘任确定为企业注册官,由登记机关授权依法独立行使企业登记注册核准权,以进一步简化登记注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十一)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扩大电子政务应用范围,完善“网上企业登记”制度。实现展销会、展览会、动产抵押登记、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广告经营审批等行政行为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试行“电子签章”。

  (三十二)完善天津红盾网功能,开设在线解答栏目,为企业提供互动式服务;创办《天津工商政报》,定期汇编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免费向企业和个人提供;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十三)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管理。在行政许可领域,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监管执法领域,采取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等措施,对企业发生的违法苗头予以纠正。严禁乱检查。除按信用等级、行业风险、地域风险等事项的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1次; 对本实施意见放宽准入的事项不作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匿名举报线索不清的不再立案调查。

  (三十四)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规范。对企业和经营者因不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未对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规行为,先行教育规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三十五)建立民营企业联系制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采取普遍发展、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办法,建立骨干民营企业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定向扶持帮助方案,依法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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