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文 号:市农办(2007)117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执行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 农办,工商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登记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国务院498号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方面的咨询以及申请、受理、审批等一站式服务。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主动为公众及有关部门、组织提供登记信息和查询服务。要建立、健全定期回访制度,通过实地检查,发现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登记;对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
2、各区、县(市)农办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股权结构、组织机构、章程制订及设立会议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按照工商登记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申请材料的准备和初审工作。要以工商登记为契机,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