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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0-09-24

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  号:襄政发[2000]47号

发布日期:2000-9-24

执行日期:2000-9-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仲裁 院起诉。”

由当事人从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约定一种。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落实规范的仲裁条款作为一项产品技术标准,对合同印制进行质量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规范仲裁条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搞好落实、监督和检查。襄樊仲裁委员会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开展对各类合同格式的规范和监制工作。

三、各部门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在本系统的贯彻实施。建委、经贸委、外经委、人民银行、科委、土地局、药监局、交通局、粮食局、贸易局、物资局、保险公司、建管局、房地产局等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仲裁法》工作中,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争取在一年内使标准合同文本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约定仲裁方式条款的比重达到80%以上。

四、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襄樊仲裁委员会要视仲裁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积极争取在有关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厂矿企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各地、各部门要对此给予大力支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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