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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役男入营护送期间意外事故处理自治条例」

时间:2005-11-28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427333900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733390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13条;并自公布尔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为处理护送役男至入营地点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之救助及保障役男权益,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役男,指本市依法征集或通知入营之役龄男子。本自治条例所称入营护送期间,指役男依据征集令或入营通知书指定地点集合之时起,至护送役男到新兵训练单位完成交接手续为止。

第3条 应征役男在入营护送期间,如发生紧急症状或疾病,护送人员应即送至附近公私立医院诊治,并迅与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兵役处联络。

第4条 应征役男在入营护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生伤亡时,护送人员应即协调当地宪警单位妥为处理,必要时得请附近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兵役单位派员协助,并迅与市政府兵役处联络。

第5条 因前二条意外事故所需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除本自治条例另有规定外,均由市政府负担之。

第6条 应征役男在入营护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生伤亡者,所需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市政府支付,并依法向应负责任之第三人求偿。

第7条 前条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由中央健康保险局或肇事责任人负担时,市政府不予重复支付。但死亡者比照现役役男发给一次公殒慰问金、追悼费及迎祭费。

第8条 应征役男在入营护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伤残或死亡者,其各项费用之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丧葬费比照国军官兵阵(死)亡埋葬费标准表给付金额加一倍计付。

二、应征役男,比照国军义务役二等兵因公伤残、死亡标准给付。征集役男自征集入营当日零时起至交付军方完成交接之日止,由市政府为役男及护送人员依国防部所定标准投保团体保险。

第9条 前条伤残等级由市政府送请军医院检定证明。

第10条 受领抚恤金之遗族,其顺序依军人抚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第11条 役男入营交接当日验退者,护送回程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比照本自治条例规定办理之。

第12条 本自治条例所需经费,由市政府兵役处年度预算相关经费支应。

第13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尔日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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