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津发改(2007)750号
发布日期:2007-9-30
执行日期:2007-9-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统计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服务业发展目标,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服务业发展的效绩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目标下达、审核评估、结果公布等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服务业发展的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指标
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到2011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5%.为确保全市目标实现,将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长速度和服务业比重设立为服务业考核的基本指标。
在设立服务业考核基本指标的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分年度下达配套业务考核指标,以便跟踪监测部分行业各季度的运行情况。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邮电业务总量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等。
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为准。
三、考核对象
1、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交委、商务委、金融办、建委、科委、经委、教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文化局、体育局等。考核范围分为全行业和部门所属两个口径(考核目标见附件一)。
2、区县政府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考核范围分为全区域和区县所属两个口径(考核目标见附件二)。
四、考核期限
按照年度下达考核指标,年度中每季度跟踪监测运行情况,年终公布全年考核结果。考核工作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试行,2008年正式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评价体系,按年度公布评价结果。具体办法由市统计局研究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实现本部门、本地区的全行业统计。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依法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拒报。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服务业发展考核办经费支出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要抓好本区县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工作,考核经费支出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各区县要尽快成立统计局服务业科及统计调查队。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