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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时间:2005-11-24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8549A号

发布日期:2005-11-24

执行日期:2005-1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8549A号令修正发布第5、9、17条条文

  第5条 本基金应设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三十一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就下列人员聘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卫生署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八、专家、学者十人。

  九、民间团体代表十一人。

  第9条 本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时,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代理。本会会议之决议,应经过委员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17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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