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新一字第09404719002号
发布日期:2005-11-24
执行日期:2006-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府新一字第09404719002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施行日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一、本市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95年度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如下:
(一)阳明山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二)新台北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三)丽冠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四)金频道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五)长德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六)大安文山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七)万象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八)联维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九)宝福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550元。
(十)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MOD:每户每月上限为新台币160元。
二、订户于95年1月1日前,已与系统经营者约定95年度基本频道收视费用者,系统经营者仍应依约定收费,如约定之费用高于本府核准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上限时,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府核准之收费标准收费。
三、系统经营者对于订户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得视区域特性、社区规模及议价结果等市场状况,予以差别收费,但不得逾本府核准之收视费用。
四、系统经营者应依法令规定提供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等缴费期限供订户选择,季缴(含)以上预缴户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应有折扣,由系统经营者与收视户双方约定收费;同一经营区内只有一家系统经营者,应比照竞争区系统经营者之折扣收费。
五、系统经营者对于本府社会局登记有案之低收入户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应按本府核准之半价以下收费。
六、系统经营者之装机、复机、移机及分机装置费用,应依行政院新闻局公告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收费标准」办理。
七、系统经营者95年度所提供之基本频道数及节目品质水准,不得低于申报95年度基本频道收视费用时检附之94年度基本频道数及节目水准,如有减少或频道播出顺序变更等,应于异动前先向本府申报。
上述节目异动情形情节重大者,本府得重新审议并核准系统经营者之基本频道收视费用。
八、系统经营者应依有线广播电视法之规定,免费提供专用频道供政府机关、学校、团体及当地民众播送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等节目。
九、系统经营者在本府核准期间,将基本频道采分组收费者,应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相关法令规定向本府项目申报,经核准后始得实施。
十、系统经营者收费如有异常或违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