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10-13
执行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的发展,提高软件和动漫产业竞争力,争取用5到10年的时间使广州软件和动漫产业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件(包括网络游戏、数字内容和集成电路设计)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产品。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其认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相关政策若有调整或增减,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2007年起5年内,每年安排1.5亿元资金(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安排5,000万元),设立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软件和动漫产业的投资,对软件和动漫企业及其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予以奖励,为吸引国内外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落户广州提供政策性补助,支持软件和动漫人才的引进、培训以及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 中依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在生产与本企业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但企业应当同时约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探索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通过政府采购、首购等方式,积极使用自主研发软件。凡由政府主导或以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软件或信息化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向自主研发和本地化软件产品倾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凡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和动漫产品,扩大再生产,对企业再投资或提供贷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实施,至2011年11月20日止,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