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社助字第221809号
发布日期:2005-11-23
执行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中市政府九十四府社助字第221809号函修正发布第3、5点条文
三、补助对象:设籍本市,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户,以及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至未满二.五倍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之老人,罹患伤病就医,无力负担医疗应自行负担之伤病及住院看护费用者。列册低收入户、社会救助机构收容者以及其它政府机关照顾对象,依法令应由权责单位给予全额医疗、看护费用或服务者,不属本计划补助对象。
五、补助标准:
(一)伤病医疗:
列册低收入户,应自行负担之医疗费用全额补助;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户之补助对象,补助其应自行负担之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至未满二.五倍之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之老人,补助其应自行负担之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
(二)伤病看护:
每人每日补助看护费用-列册低收入户为一千五百元;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户之补助对象为七百五十元。
前项补助列册低收入户伤病医疗全额补助、伤病看护补助每人每一年度最高以十五万元;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户之补助对象,每人每一年度伤病医疗补助以十五万元、伤病看护补助以六万元为限;每人每月总收入在最低生活费用一.五倍至未满二.五倍年满六十五岁以上之老人,每人每一年度伤病医疗补助以七万五千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