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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06-10-10

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

发布日期:2006-10-10

执行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 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和储存场所的。

  九、受理点职责

  (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即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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