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
发布日期:2006-10-10
执行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 的行为;
(二)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三)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的;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和储存场所的。
九、受理点职责
(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即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