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安监局
文 号:赣安监管二字[2006]242号
发布日期:2006-10-10
执行日期:2006-10-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许可工作的分级
省(设区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属地监管。
(一)省安监局负责许可的建设项目
1、省政府或省级部门、机构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中央、省属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3、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
4、易制毒化学品(一类)建设项目;
5、监控化学品建设项目;
6、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7、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8、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9、 的内容和格式,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五)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安[2005]9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