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乐平市人民政府
文 号: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
发布日期:2006-9-27
执行日期:2006-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安监部门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