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0-08-20

发文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文  号:国农办[2010]186号

发布日期:2010-8-20

执行日期:201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现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 ;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含电子版);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

  (三)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咨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