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12-3
执行日期:1999-12-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五年以来颁布的 》,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十五、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否属于超范围仲裁?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高于或低于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超范围仲裁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在此不应当将法律规定扩大解释。
十六、如何理解“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上述几种表述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通常采用的表达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又往往成为当事人提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将“执行”“履行”的内涵给予狭义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执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的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仲裁范围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某一具体阶段,如:“赔偿引起的纠纷”,“合同解释引起的纠纷”等,有关该合同的任何事项都属于仲裁范围。
十七、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剥夺其法定权利,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高于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结果是否正确不影响对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
十八、哪些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因为证据问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是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证据只能是直接决定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使裁决结果错误的证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证据范围扩大化,对许多与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无实质联系的证据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对这类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十九、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外案件的审理与国内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区别?
《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与《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相比较可以看出:
(一)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审理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某些实体问题——证据问题;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只审查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问题。
(二)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相比较有细微的区别,法定程序对国内仲裁是强制性的,对涉外仲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二十、如何理解“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陈述意见”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享有的程序权利,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答辩的权利、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质证的权利、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的权利等等,有证据证明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即可以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