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 号:渝商委发〔2007〕178号
发布日期:2007-7-30
执行日期:2007-7-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在2007年8月31日前重新申请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才能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进行,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科工委令第1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原则
符合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即按国防科工委要求,到“十一五”末期,重庆市不再新增民爆销售企业,现有地级行政区域销售企业不多于一个,力争现有销售企业数量减少一半左右;鼓励和支持现有销售企业调整重组;鼓励和支持“统一经营、统一安全管理、统一进货渠道、统一价格、统一配送服务”的经营管理模式。
二、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仓储容积量与销售量基本相适应;
(九)自有车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具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资质;
(十)前三年炸药平均销售量不低于500吨;
(十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并恶意拖欠货款;
(十二)已被收购的销售企业,销售许可只许可给收购的企业;
(十三) 复印件;
(十一)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书;
(十三)专用运输车辆车证明复印件;
(十四)被吸收公司或兼并企业的原民爆销售许可、储存许可证原件以及产权转移证明。
四、相关要求
(一)申报资料按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三套,附上填写好的封面(见附件1)复印件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鲜章);
(二)企业填写申请表时,①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写简称或代号,并加盖公章,公章字迹要清晰;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填写;③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要按营业执照的类型填写;
(三)租赁仓库的租赁合同书中须注明双方的责任和在“库区地址”栏注明租用XX单位的XX号库房,并由出租方承担管理和安全责任;
(四)核定库容量应与安评报告书中的存药量相一致;
(五)民爆专用运输车辆是指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民爆专用运输车辆;
(六)简要说明销售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销售的品种、数量,主要用户分类(如煤矿、磷矿、水电工程、公路、砖厂等)以及售量占有额;
(七)申请材料报经所在地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市商委政务服务窗口正式申请受理;
(八)未尽事宜和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