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失效]

时间:1998-12-17

发文单位:深圳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12-17

执行日期:1999-1-1

生效日期:2001-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仲裁文书、通知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电报、电传送达的,邮电送至被送达人登记注册的法定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邮电件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中的期间以日、月、年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发出的,不算过期。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百条 本规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