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绍政办发〔2007〕158号
发布日期:2007-9-20
执行日期:2007-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绍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绍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准确、及时地制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本市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本规定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本规定所指的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指的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本规定所指的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指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视为“装潢”。
第三条 绍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绍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负责绍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绍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绍兴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凡本市生产、经营的商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本规定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是在绍兴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资格证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在两年以上,并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国家 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了较完善、科学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
1.仅直接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二)该商品近两年内曾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
(三)该商品系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或者淘汰的产品。
(四)其他依法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认定商品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资料;
(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否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八)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目录及其实物样品、图片资料;
(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广告等任何宣传资料;
(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绍兴市知名商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五)、(六)、(七)、(九)项规定的资料,只须提交有关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和证明。
第九条 知名商品按照“个别申请、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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