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京安监危化字[2006]118号
发布日期:2006-9-12
执行日期:2006-9-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3年8月份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加强监管,规范了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今年本市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指导准备换证的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有关安全生产的 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
(三) 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 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 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的形式报我局。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