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渝经冶金〔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9-8
执行日期:2006-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1678号文件)精神,的有关部署,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应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做好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严格执行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因此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长期性工作,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组织力量作好工作。
二、各有关区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9号公告《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规范电解金属锰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长期性工作,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委要认真组织力量作好此项工作。
二OO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