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黑市政办字〔2010〕59号
发布日期:2010-11-30
执行日期:2010-12-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黑河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灾害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制定应急突发性事件预案,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对在人防工程安全工作中,认真贯彻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