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 号:西中法[1998]12号
发布日期:1998-3-5
执行日期:1998-3-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基层人 进行审查。因此,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裁决的涉外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审查。
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西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裁定后,将裁定书副本抄送西安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当事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又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时,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执行。
七、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案件应加强与仲裁委员会的联系,掌握必要的仲裁工作相关资料。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