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 号:渝商委发〔2006〕109号
发布日期:2006-8-23
执行日期:2006-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条例实施过渡期间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下发了《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委爆字[2006]7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商委书面反馈。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