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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8-29
执行日期:1997-8-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理工作的要求,鉴于国家已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此,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