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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时间:1997-08-29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8-29

执行日期:1997-8-29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清理工作的要求,鉴于国家已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此,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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