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粮食局
文 号:苏粮法〔2007〕25号
发布日期:2007-7-16
执行日期:2007-7-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7)133号)通知精神,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决定联合开展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认真执行《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格的行为;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粮食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及其他款项等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以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三、检查时间与方式
检查时间为7月15日—8月25日,此次专项检查由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当地价格部门共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期间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检查要求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到位。已经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夏粮收购价格监督的通知》(苏价农(2007)172号)、《关于做好2007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粮法[2007]22号)要求开展检查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种粮农民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储粮总公司江苏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9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以市为单位书面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联 系 人: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李玉虎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宋汝泉
电话及传真: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025—83435124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025—83275170
电子邮箱: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