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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1-29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2008〕5号

发布日期:2008-1-29

执行日期:2008-1-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推动邮政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邮政业发展的产业政策

  邮政业是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邮政业列入政府鼓励扶持的服务业发展目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要求,积极落实支持邮政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邮政管理局要抓紧制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邮政业的政策措施,为邮政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二、尽快编制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要尽快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市、县、乡镇邮政网点专项规划并负责督促实施。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机场、大型港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邮政企业应当主动在车站、机场、港口、工业园区、开发区、商品交易集散地等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点,提供邮政服务。

  三、妥善处理邮政网点的拆迁补偿问题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者邮政设施,拆迁人应当事先按照规划要求和合理布局、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原则,与邮政企业协商签订重建或者另建协议,重建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入承担。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者邮政设施在重建或另建期间,拆迁人应当提供临时邮政服务用房和邮政设施。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建的服务用房或者邮政设施建设按基础设施办理有关手续,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

  四、做好邮政信报箱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原则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规划部门应将信报箱(群)建设列入项目审批内容。信报箱建设要满足用户需求,其设计标准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加强邮政信报箱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邮政管理局制定。

  五、为执行运递邮件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提供通行方便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运递邮件任务时,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核准通行、停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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