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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7-03-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7]4号

发布日期:1997-3-26

执行日期:1997-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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