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 号:通政发(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11-9
执行日期:2007-1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管理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业务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频谱资源。向国家、省主管部门努力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积极推介并鼓励运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重要行业、应急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频率需求问题。依法征收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发挥市场手段调节频率资源的作用。
(二)依法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主动通报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避免对已设无线电台(站)的干扰。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公安、广播电视、公众通信、交通、水利、建设、公众通信、电力、公用事业、教育、服务业及海洋与渔业等无线电台(站)使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无线电台(站)保护。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无线电监测保护,依法及时查处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水上等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四、加强技术设施建设,提升无线电管理预警防范能力
(一)加强应急通信平台建设。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政府部门应急无线电通信平台,平时服务好重大活动,遇有情况发挥好应急管理机制中无线电通信保障作用。
(二)加强无线电监测检测技术设施建设。逐步健全以固定站为主、小型站为辅、移动站填补的监测网络体系,实现对所辖行政区域水陆空全频段、全业务、全时段、全方位和无缝化的监测覆盖,为无线电业务科学发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提升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主动发现、跟踪查实不明信号并依法处理,维护电波秩序良好。要把技术治理和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非法电台(站)依法实施必要的技术抑制。
(四)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频率台站、电磁环境监测和设备检测等三个数据库,实现与省、周边地区数据互联互通,提升无线电管理协调能力,确保相邻区域航空、水上、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通信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