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巴府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6]130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府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领导正确决策的保证,是迅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提,是整个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报告范围和标准。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县(区)行政区域或市级部门系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标准,按照结合《省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我市实际拟定的《巴中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二)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伤亡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告中还须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报告渠道和方式。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时,工作时间通过电话(5261387、5253375、5261397)和传真(5261387)报告,并以“巴中市电子政务外网”方式报告,上报时须明确标识为“突发”;非工作时间通过电话(5263111)报告至市政府值班室,并须通过“巴中市电子政务外网”方式报告至市应急委办公室。同时,按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分别向市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救灾办,电话5262753)、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电话5260046)、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电话5261301)、市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药监局,电话5280608)、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电话5261178)、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电话5267632)报告。
(四)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总结完毕。应急处置结束后一周之内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五)报告程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相关责任人签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由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按上述规定渠道、方式、时限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对按规定需要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同步报告市应急委办公室,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三、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市应急委办公室名单附后),明确其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职能,做到上、下、左、右的信息沟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经常性亲自过问,督促检查。
(二)搞好值班工作。要积极整合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信息科、值班室及其他有关科室的力量,强化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的职能,健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搞好值班工作。在平时,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畅通;在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直至终止应急预案期间,要增加值守力量,指定专人采集、汇总、报告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强化和完善信息值班工作,加强对信息、值班人员的培训,逐步形成目标统一、步调一致、联系紧密、反应敏捷、协调互动、落实有力的快速反应体系,为迅速准确处置好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三)实行目标考核。对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县(区)或市级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级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凡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
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炸药100公斤以上或雷管1000枚以上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及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3、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杀人致死、重伤的;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持械入室抢劫的;抢劫致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多次抢劫的;
(4)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人重伤、死亡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资,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5)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放火致损失千元以上的;放火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
(6)爆炸致人重伤、死亡的;爆炸致损失千元以上的;爆炸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7)决水致人重伤、死亡的;决水致损失千元以上的;决水毁坏粮食、棉花千斤以上的;
(8)强奸妇女既遂的;奸淫幼女的;
(9)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10)抢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11)敲诈勒索千元以上的;
(1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10天,或者一次非法拘禁10人以上的;
(13)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4)利用迷信手段,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
(15)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符合《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重大案件数量的;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16)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17)5次以上或者一次对5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因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18)破坏选举,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19)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人)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0)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违反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1)出售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
(23)使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市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