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印度
发布日期:2003-6-23
执行日期:2006-4-20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印度总理瓦杰帕伊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全文如下: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邀请,印度共和国总理阿塔尔·比哈里·瓦杰帕伊于2003年6月22日至27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瓦杰帕伊总理举行了会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分别会见了瓦杰帕伊总理。会谈和会见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两国领导人对近年来两国关系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这不仅有利于两国各自的发展,而且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双方回顾了两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的友好交往。中印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着悠久的文明、独特的历史和相似的奋斗目标。双方注意到,占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两个国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确保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至关重要。
双方一致认为,中印存在着发展睦邻关系的共同愿望和广泛的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充分挖掘巨大潜力,抓住有利机遇,深化互利合作。两国友好合作符合中印社会经济发展与繁荣的需要,符合促进地区与全球和平与稳定的需要,也符合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利用全球化积极因素的需要。双方确认将遵循以下原则,进一步推动长期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关系:
(一)双方致力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以及平等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长期建设性合作伙伴关系。
(二)作为两个发展中大国,中印双方在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方面有着广泛共同利益,双方都希望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增进相互理解,实现更加广泛、密切的合作。
(三)双方的共同利益大于分歧。两国互不为威胁,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四)双方同意,从根本上加强两国在各层次、各领域的双边关系,同时通过公平、合理及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和平解决分歧。有关分歧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整体发展。
双方同意开展经常性高层交往,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拓展双边关系。双方认为,为深化在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上的协调与对话,两国外交部长有必要每年举行会晤。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府各部委、议会及政党之间的人员往来和友好交流。
双方欢迎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一致认为,不断开拓和深化中印经济合作对加强双边关系至关重要。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现有经济互补性为双方进一步增进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基础,开辟了广阔前景。为促进经贸合作,双方将根据本国 体系。双方将通过双边对话机制,推进在反恐问题上的合作。
在推动两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致力于保护环境,中国和印度面临着特殊而相似的挑战。双方同意以务实的态度,在保护环境和保障可持续发展领域进行合作,在相关的多边场合上,就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等问题协调立场。
双方支持亚洲地区的多边合作,认为上述合作增进了亚洲国家的互利交往、经济发展和凝聚力。双方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的区域和次区域多边合作进程。
双方声明,中印关系的改善和发展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影响各自同其他国家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表示,此次印度总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访问取得了成功,增进了两国政府、两国领导人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标志着中印双方为在新世纪加强全面合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瓦杰帕伊总理邀请温家宝总理在双方方便的时间访问印度,同时转达了阿卜杜尔卡拉姆总统对胡锦涛主席的访印邀请。中方接受邀请并对此表示感谢,具体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瓦杰帕伊总理谨代表印度政府和人民向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他本人及代表团的热情欢迎表示感谢。
本宣言于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用中文、印地文、英文三种文字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印度共和国总理 阿塔尔·比哈里·瓦杰帕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