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文 号:渝文审[2007]44
发布日期:2007-10-10
执行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快递企业合法利益和广大用户权益,提高快递企业在快递物品收寄、分拣、转运、仓储、投递配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意识,重庆市邮政管理局根据目前快递企业在业务管理和生产运行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快递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收寄环节安全管理
(一)禁寄和限寄物品须知
1、国家 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四、派送环节安全管理
(一)派投员领取按址投递物件后,应按规定妥为保管,防止物品丢失和延误。
(二)派送员在领取物件时,应检查物件包装有无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应交主管人员处理。
(三)投交给用户的快件物品,应与收件人一起点交、验视,防止由于交接不清,造成物品错交、误交。
(四)各快递公司必须保证快递的投递质量,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行政辖区(包括本属城市辖区,与市区主体分离且距离较远的“飞地”)、县级市的以市、县人民政府所处位置为中心,10公里半径范围内快递物品,应按物件详情单收件人地址中指明的最具体地点直接将物品投交收件人。严禁擅自将物品投交收发室代转,防止物品延误和丢失。
五、严格执行快递物品交接验收和核对制度
(一)快递物品在处理过程中,凡异地之间办理交接的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
(二)交接验收的基本内容是:
1.根据清单逐件核对总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2.逐件验视保价快递物品,重点抽验其他物件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拆动等。
3.物件的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4.总件数量发运方向是否正确。
(三)核对
1.各公司在总件数发出之前及接收时或接收之后,均应根据实物逐件核对是否和发货单相符。
2.核对时,如发现发货单与实物不相符时,应以实物为依据更正发货单,并将更正情况由主管人员签证后当班或按规定时限告知相关单位。
3.由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造成快递物件无法处理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平衡
各快递公司每日作业终了,应进行帐实平衡,确保快递物品不丢失和出现寄递路由差错。
六、对违犯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