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深府办[1996]81号
发布日期:1996-9-9
执行日期:1996-9-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原有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衔接问题;另外,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第三项的要求,深圳仲裁委员会在主要受理国内仲裁案件的同时,对于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审理工作。
二、关于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问题,深圳仲裁委员会应与人 》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应当采用同一标准。
四、请有关行政机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其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通知中有关法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