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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时间:1996-06-18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文  号:京劳仲发[1996]141号

发布日期:1996-6-18

执行日期:1996-6-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人 及政策规定认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应当承担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不成时,应在裁决书中明确、具体地写明仲裁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案件中,遇有难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及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

  附件: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4日 劳部发〔1996〕196号)(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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