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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1996-5-28
执行日期:1996-5-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时效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