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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1996-01-09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1996]综010号

发布日期:1996-1-9

执行日期:1996-1-9

生效日期:1900-1-1

  附: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厦门仲裁委员会章程(1996年1月5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厦门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人选和专家咨询机构的设置;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制定仲裁员守则和行为规范及仲裁员报酬计付标准;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确定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和议程,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 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廿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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