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洪府厅发〔2007〕94号
发布日期:2007-6-18
执行日期:2007-6-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
2.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1.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4.1.3有关县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应急处理
4.2.1市级应急处理
4.2.2国家级及省级应急处理
4.3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通信保障
5.6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南昌市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市经济和城市人口已步入快速增长期。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等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市应急委员会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依据赣粮调[2004]35号文件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应指定规模较大的私有企业来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清算资金必须进入农发行专户管理,用于后续库存补充。
6.3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供应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油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市级储备粮油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