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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5-10-2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135号

发布日期:1995-10-20

执行日期:1995-10-20

广东省高级人 的签约人,但其持有承运人签发的含有合并租约和仲裁条款的提单,并明示接受该仲裁条款,因此,该条款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此案中,我国法院应承认该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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