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7-24

发文单位:五河县人民政府

文  号:五政办〔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管理,规范废旧车辆合理处置,进一步提高废旧车辆利用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废旧车辆的管理。废旧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3.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处置废旧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 单位处置废旧车辆应当由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和资产运营中心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单位废旧车辆出售与置换之前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然后决定处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属于协议转让的,不应低于评估价的90%;属于公开拍卖的,不应低于评估价的70%;属于调剂的应履行资产划拨手续。

  第七条 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国库,县会计中心根据财政局的批复和收入调整相关账目,赠与或调剂的车辆也按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办法调整账务。

  第八条 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依据五政[2003]25号、五政办[2003]41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今后凡单位申购新车,有旧车的,同时要上报旧车的处置请示,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条 如个别单位未按法定的程序管理处置废旧车辆,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废旧车辆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县政府采购中心:5056323

  县监察局:5055127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