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五河县人民政府
文 号:五政办〔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7-24
执行日期:2006-7-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五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管理,规范废旧车辆合理处置,进一步提高废旧车辆利用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着力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废旧车辆的管理。废旧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类特种车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废旧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3.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原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处置废旧车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五条 单位处置废旧车辆应当由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和资产运营中心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单位废旧车辆出售与置换之前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然后决定处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公开拍卖,属于协议转让的,不应低于评估价的90%;属于公开拍卖的,不应低于评估价的70%;属于调剂的应履行资产划拨手续。
第七条 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国库,县会计中心根据财政局的批复和收入调整相关账目,赠与或调剂的车辆也按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办法调整账务。
第八条 单位废旧车辆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依据五政[2003]25号、五政办[2003]41号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今后凡单位申购新车,有旧车的,同时要上报旧车的处置请示,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条 如个别单位未按法定的程序管理处置废旧车辆,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废旧车辆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监督举报。
县政府采购中心:5056323
县监察局:5055127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