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文 号:交政法发[2010]97号
发布日期:2010-2-11
执行日期:201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