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7〕246号
发布日期:2007-8-31
执行日期:2007-8-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推进美食之都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6)104号)精神,促进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落实餐饮企业在经营中使用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给予政策支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内,凡由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电力公司、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气企业)供应范围内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等餐饮经营场所。不含个体工商户的餐饮经营场所。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有单独的水电气贸易计量表,能准确计算使用量。无水电气贸易计量表的餐饮企业需进行线路或计量装置改造的,可向水电气部门申请,其改造费用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
(四)凡具备申报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条件的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如有欠费或违章使用水电气行为的,将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申报表(一式5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水电气企业确认的单独的水电气贸易计量表证明材料(如:直接向水电气企业缴纳水电气费的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本着自愿的原则,于每年11月1―15日向所在地商贸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主城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区域内水电气企业对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商委;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后7日内告知申报企业并说明原因。
(三)市商委对各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所报的餐饮企业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知水电气企业。水电气企业从次月抄见量起开始执行。临时调整的企业,由各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水电气企业每半年审核一次,报市商委审定后实施。
(四)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如迁移外区需向原址所在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持原址所在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证明向新址所在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重新申报。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由于种种原因停止餐饮经营后,应及时向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再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
(五)2007年第一次申报程序和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的餐饮店和宾馆(饭店、酒店)中的餐厅、酒楼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主城九区和经开区、高新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电气企业对申报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市商委;市商委收到各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企业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对各区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所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通知水电气企业。水电气企业从次月抄见量起执行优惠政策。
五、优惠方式
经市商委审定符合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0元,水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降低0.10元,电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收取费用。
六、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渝府发(2006)104号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贯彻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