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安监局
文 号:赣安监管二字[2006]159号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国办明电[2005]32、37号和赣府厅发[2005]67号文件精神,按照赣安办[2006]1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政许可“回头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龙卿吉副局长担任组长,陈齐斌处长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科)室人员及有关专家为督查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11个督查组,分别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负责本辖区督查工作。
二、时间安排
在2006年7月20日—9月20日之间,安排60天左右督查时间。
三、督查方式
企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安排相关专家参与督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进行“回头看”督查;届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重点设区市企业进行抽查。
四、督查内容
重点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各项整改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到位;提请关闭的企业是否全部实施关闭到位;是否还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单位。
(一)企业厂区整体布局是否符合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整改设计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甲、乙类生产装置是否间距符合标准要求,锅炉房至车间装置距离是否够,高压线是否穿越厂房。
(三)甲、乙类装置到围墙距离是否达到标准(甲类10米,乙类8米,丙类6米)。
(四)甲、乙类装置距周边工厂围墙距离是否符合标准(50米)。
(五)甲、乙类生产车间防爆功能,电器是否符合标准。
(六)甲、乙类生产设备是否进行防雷、防静电接地。
(七)工厂建筑物防火等级是否达标,消防器材是否满足要求。
(八)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是否建立、完善。
(九)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环保、工伤保险、规划许可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
(十一)是否存在淘汰工艺生产(如农药手工包装、开放型电石生产、4万吨以下硫酸生产线、松香的滴水法生产等)。
(十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试取证。
(十三)员工是否先培训后上岗。
(十四)是否推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十五)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生产或经营。
(十六)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定点生产或未经检测合格的包装物、容器。
(十七)危险化学品运输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十八)周边安全距离不够的企业是否制定了搬迁计划并有确保不发生事故措施,是否将搬迁承诺和安全措施报省、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两证一书是否补齐,是否登记,产品是否附有一书一签。
(二十)2002年11月1日以后设立的生产企业是否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05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生产企业是否进行设立审批,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十一)2006年6月30日以前未取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是否停产关闭。
(二十二)企业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内部安全距离不足是否制定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二十三)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是否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四)需补正材料是否补正到位。
五、督查要求
(一)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重视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政许可“回头看”督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做到认真负责,扎实深入,不留死角。
(二)严格属地监管的职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降低验收标准,不得留下事故隐患。对督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 中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