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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09-09-2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发布日期:2009-9-21

执行日期:2009-1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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