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时间:2002-09-10

发布日期:2002-9-10

执行日期:2002-9-10

生效日期:1900-1-1

联合国

本协定于2002年9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直至2004年6月30日为止。

本协定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就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管辖权;

鉴于《罗马规约》第四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具有 则对分歧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分歧各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6. 仲裁庭的裁决应送交分歧各当事方、书记官长和秘书长。

第33条本协定的适用

本协定不损害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

第34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1. 本协定于2002年9月1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直至2004年6月30日为止。

2. 本协定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秘书长。

3. 本协定应一直对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秘书长。

第35条生效

1. 本协定应在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秘书长之日三十天后生效。

2. 对于在第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协定的每一个国家,本协定应在该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秘书长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36条修正

1. 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大会秘书处,对本协定提出修正。秘书处应将通知分送所有缔约国和大会主席团,并请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表示是否同意召开缔约国审查会议讨论该项提议。

2. 如果在大会秘书处分送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过半数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表示同意召开审查会议,则秘书处应通知大会主席团,以便在大会下届常会或特别会议同时召开审查会议。

3. 未能达成共识的修正,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出席缔约国须达过半数之数。

4. 大会主席团应将缔约国在审查会议上通过的任何修正立即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审查会议通过任何修正分送所有缔约国和签署国。

5. 在一项修正通过之日为缔约方的国家三分之二向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六十天后,该项修正应对批准或接受修正的缔约国生效。

6. 对于在必要数目的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之后批准或接受一项修正的缔约国,该项修正应在该缔约国的批准书或接受书交存后第六十天生效。

7. 在一项修正根据第5款生效之后成为本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未另有表示的:

(a) 应被视为经修正的本协定的缔约方;

(b) 相对于不受该项修正约束的缔约国,应被视为未经修正的协定的缔约方。

第37条退出

1. 缔约国得书面通知秘书长退出本协定。退出在通知收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除非通知声明另一较晚日期。

2. 对于本协定规定的,根据本协定以外的国际法也须遵守的义务,退出绝对不影响任何缔约国履行这些义务的责任。

第38条保存人

秘书长为本协定的保存人。

第39条作准文本

本协定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