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 号:渝商委发〔2006〕80号
发布日期:2006-7-11
执行日期:2006-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近年来,因连二亚硫酸钠(俗名保险粉)自燃已多次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2006年5月10日在广州市发生的保险粉遇湿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7000余人疏散。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保险粉经营储存安全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粉的安全储存和经营,立即对经营储存保险粉的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经营储存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填写本地区《经营储存保险粉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于7月25日前报市商委(特商处)。
二、保险粉是一种遇湿或者阳光照射下能自燃的物品。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保险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有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软包装保险粉,由生产厂家制定改用铁桶包装的方案,于2006年8月30日前完成改用铁桶包装工作。
在软包装保险粉没有改用铁桶包装前,经营或储存单位要将软包装保险粉储存在符合国家有关 和标准规定的仓库内,使软包装保险粉处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环境中,每天有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破损的软包装保险粉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简称“一书一签”)规定,经营储存单位应向生产企业(供应商)索取保险粉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经营储存无“一书一签”的保险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四、经营储存保险粉的单位应对保险粉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可能由保险粉引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并组织好演练。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