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 号:令2009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09-12-27
执行日期:2010-2-1
【全文】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8日南宁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和 和规章依据;对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明确共享条件,按设定的条件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获取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资源用于非工作目的,且不得转给第三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和更新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政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市保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保密事项。
市保密、档案部门和市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资源的安全级别和保密级别。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政府信息系统及其输出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本机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重要政府信息资源的应急预案等相关安全措施进行定期审查和论证,评估安全措施的适用性,对不适用的措施应当及时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