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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4-12-26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4]391号

发布日期:1994-12-26

执行日期:1994-12-26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 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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